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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律师法》剑指律师执业三难题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08年05月30日作者:大洋网

律师四大权利落地

  三大难题破解在即

  在律师界广泛流传着一句对律师职业的文学描述:律师是一种看起来很美、说起来很烦、听起来很阔、做起来很难的职业。省司法厅厅长张家成解释说:这里所说的难主要是指中国律师在执业中长期存在的“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三难题。“三难”表面上是律师与公权之间的争夺,实质上却是公权与私权的博弈,因为律师代表的是公民权利。 


  张家成认为,新《律师法》最大的亮点是充实了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内容,特别是进一步完善了关于律师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的规定,增加了律师的职业豁免权。

  在港台影视剧中我们经常听到这样一句台词:“在我的律师来之前,我不会回答你的任何问题。”然而,司法实践中,律师要会见犯罪嫌疑人,必须通过三道关口:办案民警口头同意;公安局法制科同意;看守所同意。结果可想而知,想会见一次当事人,没有个十趟八趟的,根本看不到影儿。“会见难”是很多律师的共同感受。

  新《律师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律师‘自由会见权’终于回归了,不再担心跑断腿了。”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洪波律师说:“表面上看这一条似乎解决了会见还要不要批准,会见会不会被监听等问题,实际上这一条规定已经把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律师的地位基本上确定下来,那就是从侦查阶段开始,始终下来律师的权利是一样的,律师要求会见可以不需要经过批准,律师可以会见不被监听。换言之,从侦查阶段开始,律师就可以以辩护人的身份介入了。”

  关于“阅卷难”的破冰问题,鞍山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庆阳认为,新《律师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得很好,在审查起诉的时候,律师就有权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到法院则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而在过去,审查起诉阶段只能看到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

  相对于上述“两难”而言,对“调查取证难”律师们的呼声最高。陈庆阳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从哪里来?当然离不开调查。”新《律师法》第三十五条,对于律师的办案调查收集证据,给予了两个渠道,一是申请办案机关调查,二是自己调查。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陈庆阳认为这是相当大的进步。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律师调查取证要“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而在实践中基本上无人同意。“律师没有充分的调查取证权利,就像士兵没有武器一样,根本无法履行好职责”,陈庆阳强调道。

  律师执业风险问题,往往限制了律师作用的发挥。律师被当事人殴打,被非法拘禁,甚至因担任刑事辩护人入狱的事件,让律师感到职业救济途径的乏力抑或缺乏。新《律师法》特别增加了一章律师职业豁免权: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陈庆阳认为,上述规定实际上是对律师在法庭上的代理或辩护的免责规定,对律师正常开展工作非常重要,更有利于保障律师履行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的职责,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亮点频闪 迎来律师业的春天

  “6月1日新《律师法》正式实施,律师行业将迎来属于自己的春天!”

  5月29日,辽宁紫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兴奋地说。

  张发告诉记者,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后,他进行了反复研读。“与199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相比较,作了较大调整、补充和修改,新增、修订条款40余条。仔细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很多亮点。”

  张发认为,新《律师法》在概念上有突破,理念上有进步。概念上的突破,比如说律师的概念,什么是律师?律师到底做什么?过去律师的概念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新《律师法》里面律师的概念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回归了律师职业的本能定位,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理念上的进步,比如规定了律师的职业豁免、律师的职业特权以及律师事务所的组织结构形式等等。

  张发列举了新《律师法》11个方面的变化???

  1.首次明确允许个人开办律师事务所。

  2.律师“法庭言论”不受法律追究。3.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4.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5.律师特许执业制度被保留。

  6.兼职律师同样要具备律师执业条件。

  7.律师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将受到“警告”,并可被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等处罚。8.重新定义律师职业性质,将律师职业性质明确定位为“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9.明令禁止律师事务所间、律师间不正当竞争。

  10.扩大了律师保密义务。

  11.为律师执业划出9条“红线”,越线律师将被课以停止执业6个月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

  控辩双方走向平等 公诉人需要素质更高

  新《律师法》进一步保障了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和取证权。这意味着,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确立的控辩双方的关系将逐步走向真正意义上的平等。

  新《律师法》对检察机关意味着什么呢?采访中,无论是检察机关还是专家学者均认为:这是一次全新的挑战,也是一次提高检察机关整体素质的机会。

  省检察院副检察长胡玉说,新《律师法》使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调查取证的渠道更畅通了,这意味着他们获取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的可能会比以前更多。控辩双方本来就是对抗关系,辩方的力量强大了,这对控方的公诉人来说是一个很大的挑战。“公诉人必须更加强调客观原则,履行客观义务,既要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也要收集无罪、罪轻的证据,使每个证据都符合法律的要求,在惩治犯罪的同时注重保障人权。”

  “对手强大了,这不是坏事,而是好事,这是一个提升自己水平的机会。侦查机关要积极应对,而不是消极对待。”胡玉补充道。

  胡玉认为,贯彻落实好新《律师法》,检察机关最重要的就是要转变执法观念。要摒弃片面强调惩治犯罪、忽视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观念,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摒弃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严格依法办案,规范文明执法;摒弃片面依赖口供、片面注重收集有罪证据的观念,坚持证供并重、相互印证,全面客观地收集案件证据;摒弃公权独大、不尊重甚至排斥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观念,坚持与律师沟通合作,共同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胡玉透露说,省检察院目前正在抓紧建立完善有关工作制度和机制,依法保障律师各项执业权利的落实。全省检察机关将以贯彻执行新《律师法》为契机,进一步提高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水平,进一步提高公诉工作水平,进一步提高侦查监督、监所检察、控告申诉检察等业务工作的水平,进一步加强与侦查机关的协调,进一步加强与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及律师协会的沟通和联系。

  传统刑侦模式面临挑战

  “新《律师法》更加注重对律师及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这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省公安厅副厅长李世众近日在我省召开的宣传贯彻新《律师法》座谈会上如是说。

  李世众解释说,新《律师法》实施后,律师获取证据的途径进一步拓宽,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增强证据意识,严格依法办案,全面、细致地认真收集刑事诉讼证据。特别是要增强收集除口供以外其他证据的意识和能力。侦查工作中要充分利用勘验、检查、搜查、调取证据、辨认、物证检验、鉴定等侦查手段和措施,尽可能多地收集较之口供更稳定、更客观的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据,而且要从公诉的角度和要求收集,努力使收集的证据相互补充,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此外,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大案件审核把关力度,及时发现证据细节缺陷或者漏洞,采取措施加以补充,巩固侦查成果,健全证据体系,努力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

  李世众表示,省公安厅将认真组织各级公安机关民警学习新《律师法》,掌握新《律师法》,并严格遵照执行。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要为律师提供更多的便利,切实保障律师的代理申诉、控告权、会见权、申请取保候审权、调查取证等执业权利。

  携手创造和谐司法环境

  新《律师法》正式实施,将对人民法院的工作产生怎样的影响?人民法院将如何贯彻落实新《律师法》?带着这两个问题,记者采访了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孟宪华。

  “法院的审判活动离不开司法部门的配合和广大律师的支持”,孟宪华说,新《律师法》的实施,为律师更好地履行职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防止司法腐败,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更加自觉地积极投身于服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提供了法律保障,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进一步走向成熟和完善。新《律师法》也对人民法院维护和促进律师依法执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将对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在审判工作中自觉维护律师的诉讼地位,从而确保裁判的公正发挥重要作用。在审判活动中全省法院要加强与律师的沟通和联系,充分发挥律师的专业优势,共同做好当事人的工作,从而化解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特别是在信访工作中,要发挥律师的作用,共同做好息诉息访工作,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共同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法律权威。

  孟宪华表示,全省法院将把学习贯彻新《律师法》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安排部署好。通过组织开展学习活动,使广大法官了解、掌握《律师法》修订的原则、精神和主要内容,熟悉新《律师法》的各项内容,全面、准确领会新《律师法》的立法原意,提高贯彻实施新《律师法》的能力水平。

  全省法院还将在审判工作中建立完善相关的工作制度和业务规范,依法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审判工作中,要依法保障律师在审判阶段的会见权,依法保障律师的阅卷权,依法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依法保障律师的辩护权。省法院已要求各审判业务庭,要认真分析新《律师法》对本部门工作提出的新要求,采取具体措施贯彻落实新《律师法》。

  五道关卡九条红线 严格规范律师执业

  新《律师法》在充实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内容的同时,也增加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加强对律师行业监督管理的规定。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处长李正良将之概括为五道“关卡”、九条“红线”。

  李正良解释说,设立五道“关卡”,目的是加强对律师行业的监督管理。首先是严把“准入关”。申请律师执业,应当提交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等材料。其次,进一步规范执业行为。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第三是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四是加大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五是进一步发挥律师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新修订的《律师法》对律师协会的职责作了补充和完善,包括: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等。

  九条“红线”是针对律师具体执业行为划出的。新《律师法》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种行为包括: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促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向法官、检察官、促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泄露国家秘密。
 
 

 


原作者: 李明 徐晓敬